怎么領取失業險
怎么領取失業險?領取失業險的流程是什么?
首先,要符合失業險的領取條件。
《 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或者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按規定已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并有求職要求的。
一、用人單位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區(縣)失業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時審核享受資格。
二、失業人員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凡要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持《就?失業證》、退工登記表、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經審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業保險窗口領取發放銀行存折。
三、失業人員本人應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規定期限內未能辦理有關手續的,失業保險金不予發放。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況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員持相關證明代辦理有關手續:
1.失業人員患病住院期間(憑醫院開具的住院證);
2.失業人員患嚴重病癥行動不便(憑醫院診斷證明);
3.失業人員患精神病院外冶療期間(憑醫院診斷證明);
4.女性失業人員生育后三個月內(憑嬰兒出生證)。
四、失業保險金每6個月為一個申領期,在申領期內失業人員應接受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指導,主動接受推薦就業。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推薦就業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